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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重拳打击外汇违规!虚假付汇、分拆逃汇、地下钱庄等都是雷区

近日,国家外汇局通报了21起外汇违规案例。合计罚没约5442万元。7月下旬,外汇局一天之内曾通报27起相关案例,这使得近一个月以来,外汇局对银行、企业及个人通报的违规案例高达48起。

从通报的处罚结果看,受罚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和个人,处罚金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更有银行相关业务被暂停,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和直接责任人也被追究相关责任。

在被通报的21起外汇违法违规案例中,8家银行被外汇局点名,因忽视或违反规定被处以相应罚款。

被点名银行包括恒丰银行温州分行、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汇丰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和建设银行连江支行。

所涉及的事由主要是违规办理转口贸易、内保外贷及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等。

此次通报的企业有5家,其中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因逃汇被处罚,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及非法结汇。

另有事关个人的8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

企业

制造虚假付汇需求▲▲▲

在外汇局通报的共21起处罚案例中,涉及企业的有5起,主要是因为逃汇和非法结汇。

企业逃汇使用的手段主要包括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款,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等。

案例一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被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被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被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四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被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五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被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个人

地下钱庄换汇成重灾区▲▲▲

地下钱庄一直是央行、外汇局等打击的重点,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入流出,不仅对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

从此次公布的处罚案例来看,通过地下钱庄换汇是个人吃罚单的重灾区。

案例一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被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被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除了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外汇之外,个人外汇操作不当的行为还主要包括私自买卖外汇。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分拆逃汇也是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常用手段。该行为主要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

案例一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被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被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银行

内保外贷要警惕▲▲▲

在此次公布的处罚对象为银行的案例中,主要原因是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内保外贷、个人分拆售付汇业务。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禁止审核转口贸易的真实性,企业在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时可能伪造虚假提单。

恒丰银行温州分行、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皆因这一原因被处以百万级别罚款。

其中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被罚金额高达400万元,并被责令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也是容易造成外汇违规的“雷区”。

案例一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被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被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被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此外,还有一家银行因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吃罚单。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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